梗阻性胆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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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3 2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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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26日,医院,医院诊断为:1、肝内胆管结石并胆管炎;2、肝脓肿;3、慢性丙型病*性××;4、2型糖尿病;5、双肾囊肿。年3月15日,医院对李某在全麻下行经腹腔左肝外叶切除、胆道探查、T管引渡术。年3月18日上午,李某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术后诊断:1、失血性休克;2、术后腹腔内出血;3、肝内胆管结石并胆管炎;4、肝脓肿;5、慢性丙型病*性××;6、2型糖尿病;7、双肾囊肿。抢救1小时20分后患者仍未恢复自主心跳,宣布临床死亡。死者李某住院共计22天,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

李某的丈夫朱某及女儿朱某1、儿子朱某2医院有过错,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年3月20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一致协议,内容如下:1、医院(乙方)一次性赔偿李某的家属朱某、朱某1、朱某2(甲方)元,医院医院负责结算,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医保结算。双方自愿接受此调解方案,确认本调解协议为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此后双方互不追究。2、双方自愿承诺放弃相关鉴定。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医疗责任赔偿争议纠纷终结。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籍口、任何方式向乙方及其医务人员有任何新的主张及请求。4、履行方式,本协议签字之后,双方在交齐保险公司所需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前述约定的赔偿款项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名朱某2,6、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订立后,朱某、朱某1、朱某2及医院、人民调解员均在该协议上签名、盖章。年4月10日,某财产医院签订医责险框架医院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朱某2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

之后,朱某、朱某1、朱某2以该调解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胁迫原告签字,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于年3月20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朱某、朱某1、朱某2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起诉的行为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故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受合同约定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履行完毕,原告也未提出导致合同效力撤销、无效的事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原告对协议反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作为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应当履行该调解协议。原告在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对协议反悔,且对被告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及过错责任程度,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放弃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原告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朱某1、朱某2的诉讼请求。

朱某、朱某1、朱某2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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