梗阻性胆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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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1 17:53:00

年6月11日,医院行“胆囊切除术”,因x医院术前检查不详、手术操作失误等行为损伤胆管后行胆囊切除、T管引流术,住院治疗17天,于年6月28日出院。年7月11日,邓某林因胆道感染入x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7月21日出院。

10月6日,邓某林因肝脓肿入x医院住院治疗2天,于10月8日出院。10月11日,邓某林因间断性发热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6天,于10月17日治愈出院。

11月30日邓某林因胆道感染T管引流术术后,肝脓肿引流术后入x医院住院治疗2天,于12月2日出院。12月14日,邓某林因胆道术后感染入x医院住院治疗2天,于12月16日出院。邓某林6次住院共计39天。

手术后导致原告病情恶化,造成原告胆道感染、肝脓肿、局部性肺气肿腹水、胃腔内胆汁滞留,至今因病不能劳动。2原告在被告就诊后,为继续治疗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并发症,花费医疗费、医药费共计元,并产生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与被告沟通赔偿后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1、医方认为:若使本案得到客观、公正的判决,患方应明确需要鉴定的以下专门问题:1)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术中胆道误伤、术后出现胆道感染、肝脓肿行胆道损伤修补术、T管引流术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2)患者损伤残疾程度;3)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医方认为:只有对以上专门性问题完成司法鉴定,才能使本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方的诊疗过错和患方有胃大部切除既往史,腹部胆囊三角与十二指肠粘连严重,解剖层次不清晰,进而所增加的手术副损伤几率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得到明确,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公平、公正的对本案作出裁判。

目前,患方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民事诉求,其要求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06元。医方认为:该诉求因缺少专门性问题司法鉴定意见的支撑而无法实现。

医方在承认x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证据效力的前提下,当本庭启动对案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并得到公正的结果后,x医院将会本着化解纠纷、积极赔偿的态度,对患方合理的、真实的诉求,依法给予赔偿,承担起医疗机构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之前,医方以采用借款及财务报销的方式,向患方支付总额元款额,此款应当在赔偿款中减除。

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我方坚持启动司法鉴定解决案涉专门性问题的做法。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并计算原告的残疾补助金。

关于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我们也不同意支付。关于护理费、误工费、我方坚持启动司法鉴定解决案涉专门性问题的做法。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并计算。关于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抚慰金我们接受法庭的裁判。

邓某林,男,年7月24日出生,胆囊切除术中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医方(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胆管损伤及其并发症(胆道感染、肝脓肿)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80%。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判决,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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