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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但实在没有履行能力,怎么办?”在被执行人群体里存在着一类“不幸而守信”的被执行人,别担心,法院会为你的守信提供“善意执行”的机会,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故事。
01
故事的起因
一个家庭的不幸
故事还要从年说起,时年53岁的江西人老蒋携女儿小丽、妻子老吕在厦门海沧务工。当年春天,老蒋因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胆囊炎、胰腺炎、肺炎等医院进行救治,令人遗憾的是,老蒋未能治愈,并于年7月出院。
老蒋的疾病为这个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妻子老吕没有文化,女儿小丽也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日子都过得紧巴巴。老蒋还有一个儿子大树,但远在外地工作,收入不高,也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顾料理。因经济困难,截至老蒋出院,医院医疗费.7元。
02
审判与执行
一个不得已的结果
因多次向老蒋和保证人小丽催讨医疗费未果,医院于年2月24日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沧法院于年5月18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老蒋在十日内偿付医院医疗费;小丽则对老蒋的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因老蒋和小丽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医院于年3月向海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老蒋和小丽拖欠的医疗费、相关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就这样,老蒋和小丽成为了法院的被执行人。疾病缠身的老蒋在年5月去世,女儿小丽成为了支付医疗费的唯一被执行人。然而小丽文化程度不高,又有孩子要养活,根本拿不出钱来支付父亲的医疗费,她也因此成为了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该案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03
案件的转机
一个男子汉的担当
年8月20日,执行法官接到了老蒋妻子老吕的电话,她表示自己是为了支付老蒋的医疗费特意从江西赶来。当天下午,在法院调解室里,执行法官见到了风尘仆仆的老吕和被执行人小丽。
老吕向执行法官述说了这几年没有偿付老蒋医疗费用的原因。原来,老蒋出院后,他们全家就回到了江西老家,为了照顾生病的老蒋,老吕没有办法工作。因为家里本就困难,之前治病也花了很多钱,支付医疗费的事虽挂在了他们心上,却也没有能力偿还。一直到这段时间,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大树表示,自己这几年积攒了一笔钱,可以用来支付父亲老蒋的医疗费。
执行法官在与大树电话沟通了解到,他始终明白父亲的医疗费是一定要支付的,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姐姐小丽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自己也暂时拿不出钱来。经过几年的积攒,终于可以支付一部分的医疗费,但没办法一次性履行,希望法院可以帮助他们和医院和解。
04
医院的和解
来自社会的善意
执行法官向将医院转达了和解履行意愿,并告知大树愿意作为执行案件的保证人,在姐姐未能支付和解履行款时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医院最终同意了大树的和解申请,和解内容为:扣除小丽前期支付的.43元,剩余的医疗费.27元分期履行,第一期.27元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元分36个月履行。对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医院方面表示,只要大树和小丽按期支付,他们将免除该债务利息。
得知医院的和解方案后,大树表示,因其工作调整,新的工作会在年11月开始,希望预留出支付时间。最终,在执行法官协调下,医院表示,后续的元分期款项可以由大树和小丽在年1月份开始支付,同时,在大树支付完毕第一期和解款后,医院将申请解除对小丽查封账户的全部冻结措施,撤销对其限制消费等措施。
05
未完待续
基于信任的履行
8月20日下午5时,和解协议签订后,大树第一时间将第一期执行款支付到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后续将基于信任自动履行。医院同时申请解除对小丽的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大树在电话里对执行法官说:
我始终知道父亲的医疗费应该和姐姐一起承担,但那时手上没有钱,不知道应该拿什么来承担。现在好了,虽然我不是被执行人,但我愿意作为姐姐的保证人,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执行和解协议里。
最后,他还说道:“法官,我姐和我妈妈没什么文化,你帮着看看和解协议的内容,您说可以我们就可以。”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是一种“执行不能”,执行法官对此情况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但被执行人小丽仍为被执行人,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法院查询发现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显示小丽有财产时,法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小丽的弟弟大树自愿分担父亲老蒋的医疗费用,以执行保证人的身份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与医院方面达成的是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判决并未确定大树是被告、被执行人,但其承诺为姐姐的履行提供保证的行为表示,其在执行程序中被赋予了在姐姐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义务。如果姐姐没有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一方面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一方面可以申请直接执行保证人大树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为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物或者作为执行保证人参与执行和解并不少见。但本案中,弟弟为和姐姐共同分担父亲医疗费用,并自愿作为执行保证人承担无法履约时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的情形并不多见。作为子女在父亲去世后,齐心协力支付父亲欠缴的医疗费值得肯定。医院在面对困难且不幸的当事人时,充分考虑其履约能力,为其留足履行期,免去其迟延履行的责任,是善意执行的充分体现。
来源:海沧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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