梗阻性胆管炎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因无床位住院未予及时治疗
TUhjnbcbe - 2024/7/7 17:47:00

年12月3日赵某(男)因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就医,因暂无床位,在急诊观察室留观输液治疗至12月7日,计5天,个人花费医疗费.80元。12月8日住院治疗至12月13日,赵某于13日出院后去世,计5天,个人花费医疗费.27元。

特依据鉴定意见,结合被告对患者生存希望的剥夺和对患者家属造成的巨大痛苦,主张被告按照部分60%以及部分%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望准许。

1、不同意与造成患者死亡相关的费用,因为鉴定结论只是与患者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关系,其他医疗费等诉请均按照实际票据、法院的计算标准及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过错比例,请法院依法判决。

2、根据x市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不同意对患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患者死亡有关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鉴定过程中,由于患者赵某死亡且未进行尸检,不能认定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在患者未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患者死亡根本原因,且鉴定机构已明确不能认定医疗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原告的鉴定申请中亦未申请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鉴定机构做出上述鉴定意见已排除了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患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患者死亡后果有关的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的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计算标准及赔偿比例过高,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公平、不合理。

4、原告索赔的项目及金额不合理、计算标准过高,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结论,但原告在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中申请医疗费等项目及金额系按照60%计算,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的比例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脱离《司法鉴定意见书》50%责任比例,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市x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作用。

患者自身胆总管结石伴有胆道感染存在出现感染性休克,短期内致死的可能性较大,但发生医疗损害致使死亡未能得以避免。医方过错行为使患者丧失可能生存机会。

本案中,赵某到被告处就医后去世,经鉴定,本院酌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合计为元(医疗费元、护理费.5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元、营养费0元;

丧葬费.5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按50%计算为.5元。鉴定费10元,该项费用系为查明责任和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5元。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因无床位住院未予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