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于启蒙时期,它呼吁对理性的呼唤,对人权的保卫,人权是什么,人权就意味着自由,意味着生存,在刑罚擅断的年代,人们没有主动权,也没有人格权,通常统治者的权威高于一切,这种权威使得一些罪行和刑法完全是统治者施加给人民的枷锁,定罪和量刑没有一个主要的标准,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就会触犯法律,所以基于保障人权的根本要求,要在犯罪行为实施以前就预先明文规定犯罪的内容以及哪一些犯罪的行为是需要受到惩罚的,而立法者拥有这一种权利,以来确定哪一些行为是受到法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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