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由蒲公英论坛资深版主北重楼精心分类整理,分十个方面分类总结飞检缺陷,该文既可以作为企业内训非常适用的案列教材,也可以作为相关行业如大健康产业、乳制品、化妆品等行业参考培训资料。感谢北重楼版主精彩分享。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年5月底CFDA发布了——《提高检查水平严控系统风险年度药品检查报告发布》,文中提到年国家药品检查计划遵循“以风险为基础,以品种为主线”原则,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问题导向,采取“双随机”、“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拟对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包括跟踪检查生产企业家、“双随机”检查各类生产企业家。为方便大家迎接检查,小编对年1-6月份国家局公布的检查缺陷汇总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年被收回GMP证书的17家药企存在主要问题具体如下:
一、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
1、擅自改变炎可宁片生产工艺及处方、投料量
1.1未按法定制法将*柏水煮醇沉浓缩后用于炎可宁片生产,而是直接使用*柏粉投料。
(1)年生产的炎可宁片均使用“*连-*柏-大*混合药粉”投料。
(2)检查现场抽取9批的炎可宁片(年至年生产批次)进行显微鉴别,在年及年生产批次中均检出*柏显微特征。2.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中,前7批单独提取*柏浸膏并干燥,未按法定制法与*连、大*细粉和*芩、板蓝根浸膏混匀后干燥。
1.2擅自添加国家标准处方中未包含的淀粉和糊精。
(1)年生产的全部12批炎可宁片(批号:401、402、403、601、602、603、、、、、、)中均添加不应有的淀粉(85kg/批)和糊精(kg/批)。
(2)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批号:、、、、、、、、、)中,前7批中添加了不应有的淀粉(85kg/批)和糊精(kg/批),后3批添加了不应有的玉米淀粉(共计kg)。
1.3*柏未按处方量投料。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每片炎可宁片应投*柏.8g。根据该企业批量,每批炎可宁片应投*柏kg。检查发现该企业多个批次炎可宁片减少了*柏投料量。
(1)年生产的全部炎可宁片共使用*柏kg,相当于每批投入*柏kg。
(2)年生产的前7批炎可宁片减少*柏投料量,其中前5批*柏投料量约kg/批,剩余2批*柏投料量约kg/批。
1.4大*、*连细粉未按处方投料。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每片炎可宁片应投大*细粉82.8g、*连细粉20.7g。根据该企业批量,每批炎可宁片应投大*细粉kg、*连细粉37.26kg。
(1)年生产的全部炎可宁片中大*细粉、*连细粉投料量分别为53kg/批、14kg/批。
(2)年生产的全部10批炎可宁片中,前7批大*药粉投料量为77.7kg/批,*连药粉投料量为37.3kg/批,剩余3批将理论产量为万片制剂生产用干膏粉分拆成3份,用于万片(理论批量)制剂生产。
2、擅自改变炎可宁片生产工艺,编造批生产记录:未按法定制法将*柏水煮醇沉浓缩后用于炎可宁片生产,存在编造提取记录的行为。该企业多批次炎可宁片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等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造假行为。企业现场承认在1、01、03批炎可宁片中直接使用*柏原粉投料。
3、涉嫌未按《中国药典》规定的制法生产清热解*片。现场抽取该公司年至年1月生产的全部七批清热解*片留样进行显微鉴别,其中四个批次(批号:、547、、)检出明显的栀子显微特征,该公司现场承认上述批次中添加了栀子粉,并于检查期间(1月11日)启动召回。
4、涉嫌未按规定制法生产清热解*片根据检查组现场抽取企业留样用清热解*片进行显微鉴别的结果,结合该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相关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陈述情况,确定该企业存在为使清热解*片成品栀子苷含量符合质量标准,在清热解*片半成品中擅自添加栀子粉的行为。《中国药典》版清热解*片制法中规定栀子应与其他物料煎煮、浸提、浓缩成浸膏后,粉碎制粒。
5、现场检查时发现中药提取车间正进行批归脾丸提取操作:
5.1未按处方规定使用大枣(去核),使用未经去核的大枣进行投料,投料现场存有进厂编号为16-的未去核大枣。
5.2龙眼肉领用.6公斤,记录显示投料后剩余82.76公斤,但现场实际剩余公斤,与投料要求不符。
6、该公司年底之前珍*胶囊生产所用*芩浸膏粉的生产操作不符合法定工艺要求。《中药成方制剂第八册》WS3-B--93及《中国药典》(年版一部)珍*丸/珍*胶囊项下所附的“*芩浸膏粉”制法中规定:*芩药材分两次煎煮后,合并煎液,滤过,滤液加入明矾溶液进一步处理。但该公司年底之前珍*胶囊工艺规程及实际操作对*芩的煎煮液未采取有效过滤措施,即加入明矾溶液处理7、关于违法添加问题。7.1现场检查时在企业生产部办公室发现一本空白纸上手写的近几年“三胶”产品的生产批次、产量、及进、出中间站的日期统计数,并在生产部办公室内一台电脑上的U盘调取到该企业内部用于统计投料量与生产量的年三胶生产记录,该记录详细记录了年12月18日至年12月2日期间生产三胶(阿胶、鹿角胶、龟甲胶)的投料添加情况,其中出现多个物料代号,如:驴皮A、B、C、D、P;鹿角A、B、C;回火胶、糖胶、老胶等。该记录反映出企业在生产鹿角胶与龟甲胶时添加了大量的(50-80%)的驴皮D胶。如龟甲胶(批号:)原料为驴皮D+驴皮P,投料量.4kg,添加龟甲kg、回火灰分不合格胶(批号:).6kg;鹿角胶(批号:)原料为驴皮D(白边),投料量.6kg,添加鹿角C(批号:)kg。
针对记录中的物料代号与添加问题,检查组对其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承认在鹿角胶与龟甲胶的生产过程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添加,以达到提高收率降低成本、产品符合法定标准而又能规避检查的目的。其中驴皮A为质量好的驴皮;驴皮B为质量一般的驴皮;驴皮C为质量较差的驴皮;驴皮D,年前为杂皮(以牛皮为主的多种动物皮),年采用驴皮,年为骆驼皮;驴皮P为用于调配的多种动物皮,有骆驼皮、驴皮和鹿皮;潮皮为吸水后较潮湿的皮;鹿A为鹿角;鹿B为鹿角与头部连接处的骨化物;鹿C为鹿皮;回火胶为成型不好或其他原因不合格的胶;配比胶为骆驼皮或鹿皮熬制后的胶;胶末为放置后沉淀于下层的胶;杂碎皮为牛皮、驴皮等小块的皮料;大块阿胶为块型较大的阿胶,用于添加使用;炒白边为鹿角胶上层白色的泡沫。
7.2该企业称其违法添加行为是由于龟甲胶、鹿角胶不易凝结成型。年之前,在龟甲胶、鹿角胶中添加*明胶(牛皮胶)作为助凝剂;年之后,因阿胶中增加牛皮源监督检测项目,为避免添加*明胶对阿胶的影响,则改为添加阿胶,添加量在30-50%左右不等,其后在龟甲胶、鹿角胶监督检验标准实施之后,添加量调整至5%;年3月之后改为添加骆驼皮胶(驴皮D),添加量约为50-80%,其中添加量在50%左右的定义为高配,市场售价较高,其余均为低配,同时还存在以鹿皮(鹿C)替代鹿角投料情况。
企业为了不留证据,在采购付款、验收入库、生产检验等环节均未留存相关的记录,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主要添加物驴皮D为骆驼皮。验收经相关人员称重确认数量后入库,不填写请验单,不记录物料台帐,供应部经理填写付款申请书,由财务经理按照驴皮款的付款事由进行付款。提取车间相关人员领用不填写领用记录,一次性全部领取库中的骆驼皮投料生产,亦不填写相应的生产记录。
二、数据可靠性问题
1、检验数据存在数据可靠性问题
1.1检验报告中的图谱时间、峰面积与电子数据不一致。批炎可宁片盐酸小檗碱含量测定色谱图上的实验时间为年4月15日,样品峰面积分别为.、.、.、.。检查高效液相色谱(设备编号:A)电子数据发现年4月15日未进行检验,但在在年3月15日、年4月13日的检验序列中发现该批的产品的检验电子数据,其中3月15日序列中平行两份样实验数据峰面积为.、.、.、.,4月13日序列中平行两份样实验数据峰面积为.、.、6.、6.。2.高效液相色谱仪(设备编号:A)中发现删除命名为炎可宁数据文件的痕迹。3.实验室LeiKADM显微镜无测微尺,但提供的检验记录中有显微特征尺寸。
2、存在记录造假和删除修改数据等数据可靠性问题。
2.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编造批量为48万袋的复方板蓝根颗粒(15g)工艺验证方案及报告。
2.2擅自修改计算机系统时间。两台HPLC工作站(编号、)所用计算机系统日志反映计算机系统时间日期有反复改动现象,如年11月25日将系统时间调整为年11月5日,再调整为年10月6日,再变回年12月9日;该计算机系统内的板蓝根(物料编码YL,批号)HPLC电子图谱中有一针样品的修改时间为“年1月20日”与同批次其他样品针及对照品针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年3月28日)不一致。大青叶(物料编码YL,批号)HPLC电子图谱中有一针对照品的修改时间为“年3月28日”与同批次其他样品针及对照品针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访问时间(年1月20日)不一致。
2.3存在删除图谱现象,且未记录原因。恢复该计算机系统回收站已清空的数据发现,有三张名称分别为“对01(093017:16:22).hw;样01(093017:36:42).hw;样02(093017:56:00).hw”的图谱创建时间分别为年9月30日的17:16:38、17:55:57、18:13:54,这些时间点介于三七伤药片成品(批号:、)相关检验图谱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之间;红外分光光度计(型号FTIR-,编号)的计算机系统回收站有乙醇(食用)、乙醇(食用)等7个批次的图谱,与保存的用于物料放行的同一名称的图谱不一致。
3、用于胶剂含量测定的赛默飞U高效液相色谱仪计算机修改过系统时间,涉及批次为年9月16日检测的鹿角胶及阿胶,年10月13日检测的龟甲胶1及阿胶,主要原因系在自检过程中发现鹿角胶及阿胶两批产品已经发货,但含量测定图谱不全,后通过修改系统时间方式进行补充。
4、数据可靠性存在真实性问题:
4.1白芍(批号YL24407-1、检验单号YL-B)对照品1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年7月11日10:57:00,打印时间为9:49:45;对照品2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年7月11日11:25:49,打印时间为9:50:48。样品1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年7月11日11:59:47,打印时间为9:51:46;样品2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年7月11日12:51:44,打印时间为9:52:13;
4.2炒白芍(批号160751、检验单号CP-B)样品1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年7月14日13:27:39,样品2高效液相色谱图显示进样时间为年7月14日14:01:07,该批批生产记录中炮炙岗位生产记录显示,“操作起止时间:7月14日15:20—17:30”;筛选岗位生产记录显示,操作生产时间自7月14日17:00开始,18:00结束;包装岗位生产记录显示,操作时间为7月14日17:30开始,18:40结束。询问宋占杰(质量受权人)说,一般情况下,成品检验从包装间抽取样品;
4.3煅磁石含量测定需使用重铬酸钾滴定液(0.mol/L)滴定:批号:(检验单号:CP-B,检验时间:.4.5)检验原始记录中显示该滴定液的浓度为0.mol/L;批号:551(检验单号:CP-B,检验时间:.5.17)检验原始记录中显示该滴定液的浓度为0.mol/L,未提供上述两份滴定液的配制记录;
4.4石决明(批号:YL62708-1,检验单号:YL-B、)、石决明(批号:160891,检验单号:CP-B)、花蕊石(批号:YL48908-1、检验单号:YL-B)的含量测定需使用乙二胺四醋酸二钠滴定液(0.05mol/L)滴定,检验原始记录显示该滴定液浓度为0.mol/L,未提供该浓度滴定液的配制标定记录;
4.5煅炉(型号:WDL-15,设备编号:SS-09)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上记录的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相符:
(1)年4月7日,运行记录上为煅龙齿(批号:),生产批记录显示为煅龙齿(批号:);
(2)运行记录上无煅赭石(批号:)、煅硼砂(批号:)、煅龙骨(批号:)、煅牡蛎(批号:1615151)等4批产品的相关信息;
(3)部分煅制产品运行记录与批生产记录上详细生产时间不一致,如煅瓦楞子(批号:)运行记录时间为年4月8日11:50-13:10,批生产记录上时间为11:50-15:55;煅阳起石(批号:)运行记录时间为年8月29日10:00-14:00,批生产记录上时间为11:20-17:10。
5、分析仪器管理混乱,部分仪器缺少使用记录。企业未执行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相关要求,仪器工作站均未设置权限,未分级管理,数据未定期异地备份和存档,存在新数据覆盖旧数据的现象,不能溯源。
6、人血白蛋白注册数据真实性问题。
检查发现,企业用于申报生产的9个批次的人血白蛋白长期稳定性考察3个月、6个月、加速试验6个月大部分铝离子实际检测结果高于药典规定的不得高于μg/L的标准,与注册申报数据不符。7、上市后持续稳定性数据可靠性问题。
检查人血白蛋白上市后持续稳定性考察数据发现:铝离子检测数据与报告数据不一致,实际检测数据不符合标准,企业存在修改样品名、删除检测记录重新检测等问题,比如批,实际检测结果为μg/L,报告为μg/L。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PKA)含量实际值与记录值不一致,实际值不符合药典规定(≦35IU/ml)。
8、存在编造批生产记录的嫌疑。
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3、4人聚集在质量部三楼现场编写批生产记录,见到检查员后全部散开,桌面上散落未写完的批生产记录,待检查组表明态度之后,企业开始提供大量尚未装订的批生产记录,如:甘草:批号,柏子仁:批号,马齿苋:批号:,制何首乌:批号:,盐泽泻:批号:,金樱子肉:批号:,地骨皮:批号:等。但上述批次记录都没有批生产指令,“成品放行审核单”及“成品放行证”质量授权人均没有签字,但上述产品均已放行销售。
西红花产品留样记录显示年10月以来企业共生产了3批西红花(、、201),但企业无法提供3批产品的批生产记录。
9、批生产记录不真实
至年,炎可宁片生产时填写两份批生产记录,其中一份为实际生产记录,其记录的处方、工艺与国家标准不一致;另一份为编造记录,其记录的处方、工艺与国家标准一致。
10、批生产记录不真实,涉嫌直接购进中药饮片进行分装后销售。中药饮片菟丝子生产加工无批生产记录,提供的批生产记录为后续补充完成。
11、批生产记录的不真实。
批号为、、的*芩浸膏粉提取、沉淀、过滤和干燥工序生产记录中个别操作人员签字时间节点与企业考勤表上登记的出勤时间不一致。如:11月11日生产批号为*芩浸膏粉时,批生产记录中操作人员的签字显示操作人员李华当天下午4点上班,到第二天(11月12日)早上2:45一直在班,而企业考勤表上显示该人员于11月11日上午7:52进厂、11:30出厂,下午13:45进厂、19:30分出厂。
12、为应对监督检查,企业设立三套账目。
12.1现场检查调取企业中药材分类台账过程中,在其档案室发现了两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年1月至6月),分别用铅笔标注飞行检查与GMP,经询问库管人员,其承认企业为规避检查设立了三套账目,为与其三套批生产记录相对应,仓储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三套账目。随后,从其办公地提供了第三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年1月至6月),无任何标注。
12.2在存放上述分类账的档案柜中发现了两本《批生产指令西区》,指令时间分别为年1月至6月、年3月至6月。
(1)两本指令中存在同批号的产品投料量不一致的情况。如:龟甲胶(批号:),龟甲投料一本记录为0kg,另一本为kg;阿胶(批号:),驴皮投料一本为kg,另一本为0kg。
(2)两本指令中的其中一本指令批数多于另外一本,如:《批生产指令西区》(年3月至6月)中的阿胶(批号:)、鹿角胶(批号:、)、龟甲胶(批号:、、),在另一本《批生产指令西区》(年1月至6月)中均无相关记录。生产和仓库相关人员均承认为与不同的记录内容相对应,生产部下达了不同的批生产指令。
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该企业存在三套帐的情况,其中一套为真实账,一套为抽检不合格预减轻处罚而设立(低收率),一套为市场反馈价格偏低而设立(高收率)。企业未能提供相应的三套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经与生产仓库人员核实,均确认企业建立了三套记录用于规避检查。
13、涉嫌编造、篡改批生产记录。
年1月10日上午9时,检查组进入湖北康源药业进行飞行检查,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发现公司相关人员正在按照制定好的修改内容对年3月的浓维磷糖浆(批号)与年11月的龟甲胶(批号)等批生产纪录进行修改,在龟甲胶(批号)批生产记录封面有“报告单上请验日期应是1月24日”标注字样;现场另发现在多页空白纸上手写的自年以来所要修改的批生产记录的人员分工、品种、批号、修改的内容等。
14、部分藿香正气丸中药材前处理批生产记录和制剂批生产记录不真实。
14.1藿香正气丸中桔梗直接购进桔梗饮片,但前处理批生产记录显示为药材,并经净选、清洗、切制、干燥等处理后入库。
14.2白术加工炮制要求先切成厚片或破碎,经干燥后麸炒,但在饮片库中入库存放合格的白术(炒)实际为完整的麸炒白术。
14.3藿香正气丸批生产记录(批号:、)大腹皮显示为水煎煮,实际生产中存在混入部分大腹皮原生粉的情况。
15、批检验记录不真实。中药饮片菟丝子的取样、检验过程无记录,提供的批检验记录为产品在市场上被抽检后补充完成。
16、取样、检验记录不完善,检验报告不真实。
16.1在乳香(原料批号:3-)原药材检验报告书中,检验项目有性状、鉴别1、鉴别2、检查(杂志、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测定。现场检查确认,该公司没有做鉴别2所需的对照品α-蒎烯,气相色谱仪未配备聚乙烯二醇(PEG-20M)毛细管柱,没有该项目的检测能力,但出具了全检报告。该批原料共计kg,已经全部进行炮制成醋乳香,销售完。
16.2年3月10日上午抽查了化验室1号高效液相色谱仪计算机系统显示时间为年4月10日。计算机系统使用日志中日期时间有修改,化验室负责人解释为因部分图谱丢失,为了保证重新打印的图谱与当时监测报告的打印时间一致,对电脑时间进行了修改。
16.3查看甘草(原料批号:-、-、-201)原药材检验报告书存在检验记录不规范的行为,对照品的发放记录、配制记录,甘草检验的原始记录及含量测定的图谱上都没有对照品甘草苷、甘草酸铵的批号,图谱没有检验人及复核人的签字确认。
16.4取样记录不完善,原料材取样记录截止时间到年1月21日,其他原药材的取样未进行登记。成品取样记录截止时间到年2月23日,其他成品中药饮片的取样未进行登记。
17、实验室存在编造检验记录的行为。
(1)未按照购进时间和质量标准要求对药材*柏进行检验,编造检验记录。如:实际购买*柏饮片,但检验记录性状项目记录为*柏药材。
(2)年9月14日入库单记录有*柏、*连、*芩、当归、川芎等原料入库,但实验室未能完整提供上述五种药材的请验单、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液相色谱仪原始数据。
(3)部分检验报告单(包括:20801批*芩、20709批大*、批板蓝根、20430批*连)上标注年请验并检验,而实验室办公电脑中发现上述批次原料的检验报告单均为年1月10日生成并打印。
(4)*柏(20批)药材检验含量测定项所用盐酸*柏碱、盐酸小檗碱均未见配制记录,未见相关十万分之一天平的称量记录。
18、涉嫌编造物料台账
18.1物料来源、使用情况无法追溯。该企业上述添加栀子粉行为未见相关记录,作为损耗也无记录。栀子粉用原料从领料、粉碎、投料全过程无记录。
18.2同一批号清热解*片中间产品(清热解*片细粉,批号XF、清热解*浸膏,批号TQ1/TQ2),存在两份物料台账,且送料人、送料量、送料日期、领料人等相关内容不一致。
三、物料管理混乱、不规范
1、物料管理混乱,帐、物、卡不一致
仓库*柏实物与货位卡、“同意使用”单、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的批号、数量不一致。原辅料分类账、批生产记录投料的*柏数量与财务发票、财务成本核算清单的数量不一致。(1)仓库现场货位卡中*柏入库数量与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显示数量不一致。(2)年炎可宁片共生产12批次,按企业陈述处方计算共应投入kg*柏药粉,但原辅料、包装材料分类账显示年*柏入库量及出库量均为kg,而企业财务发票及财务出入库明细显示仅购进kg*柏,其中kg用于配方颗粒生产。(3)年炎可宁片生产10批次,按注册标准总计应投入0kg*柏。随货同行单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分类账显示*柏来料入库kg,出库0k,但企业财务发票及财务出入库明细显示仅购入kg*柏,其中kg用于干膏提取、kg用于配方颗粒生产。
2、物料管理不规范。
2.1防虫防鼠害措施不当,中药材常温库二山楂外包装可见有老鼠粪便。
2.2中药材常温库面积偏小,与生产规模不适应,如不能满足最大批量大青叶(批号,批量70kg)的存放。无通风设施。
2.3企业将不同生产商(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和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不同包装的蔗糖(白砂糖),作为同一批次入库(货位卡批号)。
2.4原药材大青叶(批号,批量70kg)货位卡显示:11月24日结存数为0kg,但现场发现存有6件(约40kg/件)约kg,该中药材货签未填写件数、批号和产地。
2.5企业冷藏库内复方板蓝根颗粒浸膏存放情况:货位卡显示批号,年11月29日提取车间入库17桶,kg,但有16桶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1桶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同时另一货位卡显示批号,年11月29日提取车间入库17桶,kg,桶的物料标签显示批号为,个别标签未标识批号。
3、物料管理混乱。
3.1原药材仓库现存的部分中药材,如茯苓(批号:-301)13kg,在原药材购进总账未见到。
3.2中药饮片成品库中所有的饮片未建立物料库卡,保管员仅仅销售后建立了成品出入库分类账。
3.3原药材购进分类账、原药材购进总账均没有登记产地,导致中药材、饮片产地无法溯源。如西红花(批号:、)出库单显示产地为“山东”,而成品包装标签标注的产地为“西藏”。山赤芍(批号:)检验报告书标注产地为“内蒙古”,但净选岗位生产记录标注产地为“山西”。益母草、板蓝根、茯苓等药材包装上均没有任何标识,工人仅凭经验在物料卡上随意写上产地。
4、物料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
4.1购进的中药饮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货、保管、发料;
4.2清洗后的鲜生姜装袋堆放在饮片库中,部分已开始腐烂;
4.3前处理工序粉碎后药粉、D级区中间站待粉碎提取物、干燥待打光丸剂、打光待包装丸剂等多品种多药桶均无标识,易混淆;
4.4提取浓缩后的药液用于多锅次制丸时,未明确每锅次用量,也未见计量使用;
4.5制剂生产过程中在粉碎、制丸、干燥、浓缩后药液等工序产生的尾料未见去处。
5、企业物料管理混乱。
5.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原辅料等仓库管理帐、记录等有纸质和电子表格二种,其电子台帐中的中药材和饮片的发放记录与实际购进、检验、生产等数量不一致,部分物料存在“两本账”的情况。如:相同批号、规格、供应商、检验单号、厂内编号的“茯苓”年有两本台账,其中一本记录上年结转.2kg,年用于香砂养胃丸、六味地*丸生产;另一本记录上年结转.2kg,年用于香砂养胃丸生产。
5.2企业购进的中药材验收不严,仓库药材包装上的合格证上有加盖购进企业的“销售专用章”、“出库专用章”、“质检专用章”等多种情况,药材来源存疑。
5.3饮片现有仓库库房面积55平方米,与目前的中药制剂生产规模不相适应。
6、物料管理混乱,部分物料发放记录缺失,相关生产活动无法溯源。
6.1“物料库卡”显示石膏、金银花、知母(进厂编号分别为14-、14-、14-)于年12月17日用于批清热解*片生产,但企业声称未生产过该批产品,无该批清热解*片的批生产记录及留样。
6.、、547批清热解*片生产用栀子及批生产用玄参无物料发放记录。
6.、批清热解*片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生产用的12味中药饮片或中药材进厂物料编码及批号。
6.4年至年1月生产的全部7批清热解*片提取工序均无设备使用记录。
7、物料管理混乱,存在编造记录的行为
7.1财务票据中购买*柏数量、购进时间、购进单位等信息与仓库保管员分类台帐记录、检验数量及使用数量不一致。该企业未建立物料领发管理台帐,涉嫌编造*柏发出、结存记录。
7.2药材库中多品种多批次待验药材或饮片未取样,但货位卡上已记录取样数量和时间。如年12月27日从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购入的*柏、*芩、*连等未取样,但保管员已在货位卡上填写“已取样”,取样人罗艳。*连、制草乌、*柏、*芩等有取样记录,但无取样痕迹。
7.3在库中药材部分包装上未见产地,饮片未见规格、批号等信息,无取样标识。
7.4物料供应商资质审核不严,安国市欣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国弘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资质档案中质量保证协议书已过期。
8、该公司物料管理混乱。
8.1*芩浸膏粉生产用明矾来源及去向不明确。年1月份和11月份*芩浸膏粉生产使用的明矾无仓库出入库记录,企业也不能提供采购票据。生产车间提供的中转站净药材台账显示,年剩余明矾23.9公斤,年10月份使用了9公斤,而现场实物只有6.4公斤,账物不相符。生产车间提供的年明矾台账中记录的明矾物料代码(F016)与物料管理文件规定的(F)不一致,该代码实际为明胶的物料代码。
8.2该公司年1月8日购进*芩公斤,送货清单标示单位为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但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分别由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和亳州市宏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开具公斤和0公斤,送货清单及增值税发票中均未标注物料批号,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和可追溯性。
8.3企业财务票据显示,年11月11日购进了公斤*芩,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带有品名、规格、批号等信息的供应商送货清单。
8.4该公司中药材库中存放有公斤*芩药材,设置了货位卡,但包装袋上无表明物料名称、批号、数量、产地及采收时间等信息的标签。
8.5存放净药材的阴凉库相对湿度高达90%,未采取除湿措施。库内存放的2袋三七粉无标签,包装袋为普通蛇皮袋,有漏粉现象。
9、关于猴头菌菌种使用和管理问题。
9.1年1月以前,企业生产的猴头菌丝体使用的菌种为企业自传菌种,该菌种来自霸王药业,旺龙药业接收后未进行菌种鉴定和确认。
新版药典颁布后,企业为了应对相应的新的标准,于年7月20日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购买回3支猴头菌原始菌种(菌种编号:5.,5.,5.),清单上猴头菌的属名、种名与中国药典一致,之后进行了复苏、扩增、实验性培养及正式生产,但其菌种的复苏、扩增、储存均无可追溯记录。
9.2企业批生产记录中涉及菌种来源的均记录为中科1号(5.),但目前在生产中使用的菌种无可追溯编号,无法溯源至原始菌种——中科1号(5.)。
四、生产管理不规范
1、清场不彻底,不能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前处理提取车间投料口和提取罐、渗漉罐的软连接(棉布)上布满灰尘。收膏间(D级洁净区)内的球形浓缩器(设备编号311)状态标识显示已清洁,打开下料阀后有棕色液体流出。干燥一内热风循环烘箱(设备编号402)状态标识显示已清洁,打开后显示两个托盘内存放不明中药材,其他不锈钢托盘表面有粉末。高效万能截断机(编号401)清洁不彻底,履带上有粉末,切刀粘有药材。
2、生产现场管理不规范。
2.1丹参(201)的批生产记录中,生产指令为年2月17日下达,批量为公斤,而领料单显示本批生产实际领取丹参公斤,净选岗位的生产记录显示药材领用量为共计,前后生产量混乱。
2.2酒女贞子(1)批生产记录辅料*酒用量前后不一致,生产指令公斤,蒸煮岗位用量公斤,缺少*酒领料单,实际工艺参数未填写。
2.3企业现场无法提供转盘式切药机、煅药机、炒药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的使用日志。
3、前处理生产加工用切药机不能满足藿香正气丸处方中药材加工处理炮制规范要求。企业制定的炮制规范要求桔梗应切片或丝,但企业的切药机仅能切段。中药前处理、提取各岗位均未见SOP和设备使用日志。
4、生产管理随意,岗位和设备SOP均不在现场,批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不执行工艺规程的行为。
4.1企业中药材前处理一天内生产4-13个不同品种批次,现有中药材净选、切制、炒制设施设备与企业生产加工中药材的批数量不相适应。
4.2查看企业年财务凭证显示,《4月份(入库产品成本)表》中记录,年4月份生产“藿香正气丸”件;《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投料表》记录年4月份,提取车间无大腹皮、生姜、大枣的提取记录。
4.3中药饮片的前处理生产操作未按照《藿香正气丸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如:“广藿香”工艺规程规定净选工序为先抖下叶,茎(洗、润、切、干燥)后再和叶混合;《饮片及提取车间炮制生产记录》中记录“广藿香”净选除去杂质后,叶和茎一起进行洗、润、切、干燥。
5、生产管理混乱
5.1提取车间D级区槽混室混合设备显示年1月10日已清场,但现场检查时,设备内部有明显的药液残留,设备盖内表面有大量药粉,并已发霉长毛。
5.2前处理提取生产用水提药液接收储罐仅1个,药液转移醇沉和收膏接收器仅2个不锈钢密闭桶,与中药提取生产规模不匹配。
6、部分生产设备使用后清洁不彻底,现场发现有药粉残留,存在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如器具间存放间的物料转运软管、压力罐等。
7、生产管理混乱,已拆卸的废弃生产设备堆放在前处理车间、炮制车间过道内;废弃物料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防风通圣丸、氨咖*敏胶囊、小活络片废弃物存放于仓库边;炮制车间地面积水、墙面发霉,炒药机操作间缺少有效防止蚊虫进入的设施。
五、质量控制管理不符合要求
1、QC实验室未对检验用对照品进行严格管理。
现场发现检验“甘草”药材项目所用的“农药残留分析用溶液标准样品(批号:,定值日期:年6月)”说明书中规定保质期为一年,但企业于年10月18日检验“甘草(Y--01)”仍使用该标准品。
2、企业购进的中药材菟丝子,未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记录,对购进的菟丝子等原料药材也未按规定留样。
3、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混乱:
3.1企业部分药材的重金属、农残、蒸发光含量测定等项目仅见委托检验合同,未能提供委托项目的检验报告书。
3.2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如:20301批和20501批炎可宁片、年之前的原料(*柏、*芩等)均未留样。4、中药材鹿角、龟甲未按规定留样,批号1191、1201、1211产品未留样;阿胶(批号)稳定性考察留样数减去考察用量后剩余数跟实际数量不符;年“三胶”产品稳定性考察均未做24个月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用恒温恒湿间空调故障,检查时未运行。
5、头孢克洛颗粒存在质量风险隐患。
5.1年9月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抽检发现该企业头孢克洛颗粒0602批含量不合格,企业在调查不充分的情况下即推断不合格原因为流通环节储存不当。年11月广东省汕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又发现0307批含量、酸度、溶出度不合格,企业声称相关记录及资料已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走,现场未能提供。
5.2头孢克洛颗粒(0.25g,批号:20501)持续稳定性考察9个月时间点含量检测结果为89.57%,低于质量标准(90.0%-.0%),企业未开展调查。企业表示该批产品12个月、18个月含量检测结果符合规定,分别为91.8%、92.07%。年1月提交的整改材料中显示企业认为该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实施召回。
6、企业未能对购进胞磷胆碱钠原料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6.1该企业胞磷胆碱钠原料药的残留溶剂委托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院检验,受托方于年2月27日签发批号为3A原料药的检验报告,而该企业于年2月24日放行了该批原料药,在年2月26日将该批原料药用于202批胞磷胆碱钠注射液生产。
6.2胞磷胆碱钠(批号:3A)红外鉴别光谱图在-cm-1波数范围与对照图谱有明显差异,企业未进行OOS调查。7、该品种的质量控制检验存在问题
7.1胞磷胆碱钠注射液质量标准项下要求进样量为10μl,实际操作进样量为20μl,企业未启动偏差调查,而是将原始检验记录中高效液相色谱图的进样量手工修改为10μl,且企业审核过程没有发现该问题。
7.2胞磷胆碱钠(批号:3A)含量测定的原始检验记录中,高效液相色谱图无进样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7.3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含量测定、有关物质考察,未按《中国药典》要求进行系统适用性试验。
7.4质量控制部采用进口胞磷胆碱钠标准物质(CAS:-15-4,批号:3-JTN-61-1)作为药品检验对照品,用于原料胞磷胆碱钠(批号:3A)及胞磷胆碱钠注射液(批号:201)12个月持续稳定性考察。未将该进口标准物质与法定对照品进行比对、标化即投入使用。
8、山西省局于年11月15--1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该检查组现场调取猴头菌丝体(批号0701)留样及对应成品猴头健胃灵胶囊(批号1)留样,现场监督企业进行酸性羧甲基纤维素酶活力检测,结果猴头菌丝体酶活力不符合规定(版药典规定为“不低于U/g”,现场测定结果为:56.7U/g,企业批检验报告结果为:U/g);猴头健胃灵胶囊酶活力符合规定(版药典规定为“不低于6U/粒”,现场测定结果为:10U/粒,企业批检验报告结果为:8U/粒)。
9、质量控制存在风险。
9.1企业头孢克洛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中对有关物质项的规定求为“任何单个杂质峰的峰面积之和不得过1.8%”,不符合《中国药典》(年版)头孢克洛有关物质项规定的“单个杂质峰面积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的0.5%,各杂质峰面积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的2.0%”。
9.2关键原料药进厂检验把关不严。
YL-44-1606批头孢克洛一次进货10桶,未按企业《原辅料取样标准操作规程》规定取样,应取4桶,实际仅取1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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